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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岁男子患结石,29万理赔金保险公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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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过保险的消费者都知道,买一份保险,特别是寿险、健康险等等,会被保险公司要求提供很多个人信息。除了基本个人信息、账户信息之外,还会被要求提供个人健康信息,如果购买保额超过一定额度,还需要提供财务实力证明等等。

保险公司要求客户提供的信息,都是非常必要且重要的。可以说,如果所有投保人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的所有信息都是真实完整地,相应的保险投诉和纠纷就会减少很多。

案例详情:

秦先生今年刚过54岁的生日,早在去年3月,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找到他,极力向他推荐一款保险产品。秦先生于是在该营销部投保了养老保险,并签订了保险合同。

同日,秦先生向营销部提出想再投保一份个人住院医疗保险,营销部工作人员告诉他,按照公司的规定,已满50岁的顾客投保之前需要进行体检。随后,秦先生在营医院进行常规体检,体检结果为合格。

12月18日,秦先生感到身体不适,到医院后,秦先生被诊断为输尿管上段结石,秦先生在医生的建议下住院治疗,于今年1月出院。

今年2月,医院复诊,再次住院13天,在这期间,秦先生用去了医疗费2.9万余元。

后秦先生回到南昌时,找到营销部索求保险理赔金,对方提出要过一段时间才能给出答复。可是最后秦先生等来的不是保险理赔金,而是一份拒赔通知书,秦先生感到不平,向法院提起诉讼讨说法。

案例分析:

原来保险公司发现,秦先生曾在年患有双肾结石,而在投保时秦先生隐瞒了自己的病情,属于带病投保,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

秦先生虽然在投保前参加了体检,但是体检内容只有血压、心脏、外科等方面的检查。没有按照公司体检表内容去进行血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这些更精细的项目检查,因此秦先生的病情被掩盖。

法院认为,秦先生在年患了双肾结石是事实,医院的出院小结上面也说明了当年就痊愈了,而且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证实秦先生当时是“投保前已存在疾病”。法院对秦先生体格检查合格结论,故应当作有利于秦先生的解释。

另外,《保险法》还有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保险公司赔付秦先生2.7万元。

懂宝总结:

相比个人基本信息的失实,投保时没将自身的健康情况和过往病史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则可能直接影响保险的理赔。

许多消费者担心,告知了过往病史就会被拒保或者要多花钱。但是,如果不告知即使成功投保,出险以后也会因为这个原因被保险公司看作恶意投保,不但会被拒赔,还可能无法退还相关保费,得不偿失。并且,不是拥有过往病史就会被拒保。

比如说,有些消费者做过某一器官的手术,或肝脏、肾脏功能出现异常等等。接到这样的投保申请,核保人员会先考察这样的病史与所投保保障的相关度,如果相关度很高,就要看这些病症目前是否仍然存在,具体情况由保险公司视具体病种和投保险种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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